問題詳情

41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二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出售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時,不須乙、丙之同意
(B)只須甲、 乙之同意,即可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抵押權
(C)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丙時,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D)須經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才能申請地政機關之調處分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3731
統計:A(101),B(8),C(5),D(11),E(0)

用户評論

凌興泓】評論

A,B第 819 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C,D第 824 條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