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評會委員會議以公開為原則。
(B)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C)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D)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738
統計:A(1739),B(303),C(67),D(128),E(0)

用户評論

Sunnysky Hi】評論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1 條(原第17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B)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於委員會議評議時到場說明者,經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為之。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2 條(原第18條)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C)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

Tzu Ying Kuo】評論

第 18 條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