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乙不得於民國80年5月8日提示請求付款 -5/16後請款(B)本件支票應屬有效之票據 (C)本件執票人於民國81年5月16日提示支票,付款人仍需付款 (D)乙不得於民國80年5月7日將本支票背書轉讓他人-得
【用戶】Ray Le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91年第10次民庭決議以及95年第18次民庭會議已經將53台上1080判例廢止,改以當日起算。又票據法22條規定:「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故可認C選項亦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