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民法748:共同保證(保證連帶)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廢柴大叔】評論
§879 & §879-1因甲擔保物之價值高於乙債務,故甲丁原應分擔各250萬,500*(500/500+500)=250,後按§879-1規定,丙免除丁的保證責任,該部分抵押權消滅。因為丙可以從甲的房屋完全受償,本來可以跟丁求償,因為丙免除丁的保證責任,所以受影響,為求公平,使甲只要負擔250萬債務。後法優於前法,應該優先適用。
【Bcaa0219】評論
879-1
【Damaris】評論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民法地879條第2項參照)此係民法採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之明文規定。當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拍賣時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認定物上保證人應負之責任範圍(民法第879條條立法理由參照)。所以甲和丁對於乙的債務皆負全額之擔保責任,依照比例計算分擔部分就是各自負擔250萬元。這時債權人丙免除保證人丁的保證責任者,在丁應分擔的250萬元的限度內,這部分抵押權消滅。(民法地879條之1參照)所以甲僅應負擔250萬元的債務清償責任。民法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