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vyM】評論
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因定限物權係於一定範圍內,限制所有權之權利。故同一標的物上,定限物權雖成立在所有權後,仍優先於所有權。
【k97】評論
定限物權(抵押權、地上權等)優先於所有權
【Damaris】評論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6條第1項參照)亦即C地上權之設定不影響B抵押權。抵押權之優先順序則依其登記次序決定(民法第865條參照)。再者,地上權之性質為用益物權,抵押權則為擔保物權,兩者性質可相容,僅成立在後的D抵押權不得妨害成立在先的地上權。此外,前述諸項物權之存在,皆會限制所有權之作用。所以本題各物權之優先順序為BCDA民法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民法第866條第1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