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ha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 )第 33 條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