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劍】評論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
【Cathy Peng】評論
D 逕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