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屬於羈押被告之事由?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C)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1727
統計:A(0),B(2),C(20),D(117),E(0)

用户評論

洪劍】評論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

Cathy Peng】評論

D 逕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