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160(承諾視為新要約)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katern】評論
下列關於遲到承諾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遲到之承諾,乃謂在要約存續期間內到達之承諾 (C)遲到之承諾使要約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遲到之承諾絕對不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D)遲到之承諾,除有特殊情形外,視為新要約修改下列關於遲到承諾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遲到之承諾,乃謂在要約存續期間內到達之承諾 (B)遲到之承諾絕對不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C)遲到之承諾使要約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遲到之承諾,除有特殊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關於遲到承諾之敘述,何者正確?(A)遲到之承諾,乃謂在要約存續期間內到達之承諾(C)遲到之承諾使要約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遲到之承諾絕對不生意思表示之效力(D)遲到之承諾,除有特殊情形外,視為新要約修改成為下列關於遲到承諾之敘述,何者正確?(A)遲到之承諾,乃謂在要約存續期間內到達之承諾(B)遲到之承諾絕對不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C)遲到之承諾使要約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遲到之承諾,除有特殊情形外,視為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