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 Tseng】評論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 - 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歸國庫遺失物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 - 歸屬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井底之蛙】評論
民1185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Liz Tseng】評論
補充: (我每次都搞混)第 807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