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佳婷】評論
保安處分比較偏向於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矯治教化的功能。EX 「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等。強制工作刑法第 90 條1.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3.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