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飯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6147
統計:A(3517),B(543),C(228),D(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

用户評論

Si-Yu Lai】評論

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錢昱辰】評論

民法第976條第1項以明文規定婚約解除之原因,其第2款所謂「故違結婚期約者」,係指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約定之結婚期間,故意違背者而言。其有不得已之事由者,自不得謂為故違期約,例如遭遇母喪,而致延緩婚期、軍人出征,而致不能依期結婚等是。是凡無正當理由,而仍故違所約定之婚期者,則對方無庸催告,即可解除婚約10。http://www2.wunan.com.tw/download/preview/1s6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