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依郵政法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違犯下列何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無故開拆他人之郵件
(B)無故隱匿他人之郵件
(C)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
(D)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郵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4635
統計:A(341),B(132),C(134),D(57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郵件處理規則、變造、偽造郵票之相關罰則(刑法)、郵政罰則

用户評論

裝隻隻】評論

37.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36條之罪或刑法第202條或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4.第37條及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於依第26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WEI】評論

第三十六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