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隻隻】評論
37.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36條之罪或刑法第202條或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4.第37條及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於依第26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WEI】評論
第三十六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