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有瑕疵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6794
統計:A(171),B(50),C(68),D(809),E(0)

用户評論

Catry】評論

另有1.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事後給予者

唐唐】評論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所規定,行政處分可補正之情形? (A)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於事後給予者 (B)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事後給予者 (C)應記明理由而於事後記明者 (D)須經當事人申請而於事後提出申請者

Amber】評論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無效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無效(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可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