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ry】評論
另有1.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事後給予者
【唐唐】評論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所規定,行政處分可補正之情形? (A)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於事後給予者 (B)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事後給予者 (C)應記明理由而於事後記明者 (D)須經當事人申請而於事後提出申請者
【Amber】評論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無效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無效(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可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