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評論
第258條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WEI】評論
A第 257 條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D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樂樂】評論
是否有人可以解釋"第258條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這個法條的意思,謝謝!
【TJL】評論
第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方法)I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II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III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Amber】評論
(A)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B)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C)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不得撤銷(D)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csr830504】評論
遲於原本契約約定時間,可以定期限催告,對方不回覆就可解除契約;相反,如果你解除權沒定期限,對方也可定期限催告你,如果你不回覆,就不能解除了。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 257 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