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罷工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B)經調解成立,仍得罷工
(C)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但違反工會法第35條而經裁決認定者,不在此限
(D)教師經勞資雙方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其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1935
統計:A(23),B(0),C(6),D(1),E(0)

用户評論

Aicture Lai】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第 23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