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宇佑】評論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n (一)前款之措施。n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n 負責人登記。n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n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n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n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n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n 資本適足率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n 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n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n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