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如(圖十七),圓O1與圓O2外切於C點,





【WeiYi Hsiao】評論
第 300 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第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天羽】評論
既然不生效力, 就無所謂撤銷的問題了
【pi】評論
債權讓與要通知 債務承擔要承認
【雷尼雅】評論
§301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297 債務讓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不知悉,該讓與效力仍有效99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