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信託業辦理下列何種類之信託,經受益人全體同意者,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A)以投資為目的之金錢信託
(B)以運用為目的之有價證券信託
(C)以管理為目的之租賃權信託
(D)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5678
統計:A(262),B(177),C(69),D(1218),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信託業法 第26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