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3-1條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全國榜首】評論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新制為徹底保障民眾公法權利,便利人民就近諮詢,提起訴訟,並使公法上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