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事務分配變更之程序)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劉小玲】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1項雖法條是寫審判仍屬有效,惟,四等的考生須注意,此處有學者認為第5條是否應為較限縮之解釋,乃能實踐憲法上法定法官之價值,值得研究。此一爭點主要探討是否可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