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竑鈞】評論
民783條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償金:使用餘水支付之金錢,稱為「償金」。此項償金之性質,應係使用餘水之對價補償,並非損失賠償之性質。﹝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