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條 (相牽連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用戶】Ic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65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第 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 一人犯數罪者。二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