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有關其式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行政院核定 (B)由交通部核定 (C)由立法院核定 (D)由中華郵政公司核定
【評論內容】
【評論主題】41.受法院監護宣告之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然無效 (B)須經成年家屬陪同始有效(C)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D)須經有識別能力人陪同始有效
【評論內容】第五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
【評論主題】40.有關國內包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十公斤 (B)尺寸最小限度與信函之規定相同(C)最大限度任何一尺度均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D)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
【評論內容】
【評論主題】37.有關明信片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B)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C)中
【評論內容】第五條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
【評論主題】37.有關明信片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B)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C)中
【評論內容】
第五條
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 n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n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 n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明信片者,應依前三項規定及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並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評論主題】39.下列何項郵件應按信函交寄?(A)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影印本 (B)手抄之樂譜(C)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D)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評論內容】第三十條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
【評論主題】38.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多少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依規定交付資費後,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費之證明?(A)五 (B)十 (C)二十 (D)三十
【評論內容】第一百五十四條 郵局得使用「郵資已付」...
【評論主題】8 有關行政一體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B)行政一體原則在憲法上之依據如憲法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13 號
於我國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
【評論主題】6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立法機關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B)立法機關得針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裁量,但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C)
【評論內容】
釋字228號解釋文: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4 甲為慶祝其成年,租用臺鐵專用車廂與親朋好友聚會同樂,是否須經主管機關許可?(A)屬室內遊行,須先經許可 (B)屬室外集會,須先經許可(C)屬室內集會,毋須先經許可 (D)屬室外遊行,毋須先經許可
【評論內容】
第九條 室外集會 需要六天前向主管機關聲請
第八條 室內集會不需聲請 如果使用擴音器如同室外集會
【評論主題】49.以精神障礙者為被保險人,除下列何種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A)教育費用之給付 (B)喪葬費用之給付(C)意外保險之給付 (D)傷害保險之給付
【評論內容】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48.下列何者規定於「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A)郵政儲金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B)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C)存簿儲金,儲戶
【評論內容】第三十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評論主題】42.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有關其式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行政院核定 (B)由交通部核定 (C)由立法院核定 (D)由中華郵政公司核定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評論主題】40.有關國內包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十公斤 (B)尺寸最小限度與信函之規定相同(C)最大限度任何一尺度均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D)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
【評論內容】第四十六條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
【評論主題】37.有關明信片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B)明信片除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規定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C)中
【評論內容】
第五條
書於單一長方形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 n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n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 n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明信片者,應依前三項規定及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並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評論主題】50.下列何種情形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A)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 (B)要保人超額投保時(C)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 (D)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
【評論內容】第九條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評論主題】43.中華郵政公司如欲於人行道設置郵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須於該址張貼公告二個月 (B)須報請交通部同意(C)須得道路管理機關同意 (D)得逕行設置,以服務民眾
【評論內容】第二十一條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評論主題】【題組】3. Johnny went to the supermarket alone. (用by oneself改寫)
【評論內容】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評論主題】【題組】4. Nicole doesn’t look as pretty as Tiara in dresses.(以Tiara當主詞,用比較級改寫)
【評論內容】第 265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第 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 一人犯數罪者。二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評論主題】【題組】 (用They開頭合併句子)
【評論內容】第 114 條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評論主題】四、依提示作答(每題2分;共10分)【題組】1. Miranda walked her dog in the park.(用I saw……改寫句子)
【評論內容】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評論主題】有關上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被告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B)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C)檢察官不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
【評論內容】第 344 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n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