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 Hot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三十 條 下列各件,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影印本及電腦印製之文件。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四、手抄之樂譜。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九、其他以紙張、硬紙片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者。前項第八款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用戶】大蔥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是指在"不具通信性質"(除信函 明信片 特製郵簡以外)的郵件上寫字或記號,構成通信之用舉例:寄件人在樂譜上寫上不相關的事:OOO你好嗎,上次我找你你卻不在...(省略)...,我過幾天去拜訪你.
【用戶】大蔥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是指在"不具通信性質"(除信函 明信片 特製郵簡以外)的郵件上寫字或記號,構成通信之用舉例:寄件人在樂譜上寫上不相關的事:OOO你好嗎,上次我找你你卻不在...(省略)...,我過幾天去拜訪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