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在乙之土地上享有地役權,甲死亡後,甲之繼承人丙、丁、戊約定,由丙、丁之繼承土地,戊則繼承現金,並辦畢繼承登記,此時地役權 應歸屬於何人?
(A)丙、丁、戊
(B)丙、丁
(C)戊
(D)地役權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1804
統計:A(9),B(96),C(3),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三篇物權

用户評論

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民法§853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此即不動產役權所具備之「不可單獨讓與」之特性,需與土地緊密結合,不可能有單獨存在或讓與給某一特定人之情形(如將不動產役權單獨設定抵押權、單獨將不動產役權讓與而自己保有土地)民法§856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亦即設定有便宜目的使用之需役不動產,舉如經過繼承分割以後,這些分割後每一塊土地,仍然保有不動產役權。本題甲所有之土地乃需役土地,後來發生繼承,僅丙、丁繼承土地,丁僅繼承現金部分,因此脫離土地與不動產役權關係,自然只有丙、丁為土地所有權人,而享有該便宜目的使用之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