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
(B)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C)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D)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一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784
統計:A(263),B(736),C(1659),D(87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郵政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郵政法規、郵政法規
用户評論
【林欣欣】評論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辦理。
【g4010017】評論
188 條及188之一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 不是一個月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
【Rmi】評論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
【suh11145】評論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