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A 男與 B 女為夫妻,結婚後關係不好,A 男為了要讓 B 女在離婚時不能向他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在離婚前一年開始將他的財產大量贈送給他的父母 C、D,面對 A 男的行為,B 女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A)B 女依法無能為力
(B)B 女可以請求將 A 送給 C、D 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C)B 女也可以學 A 男將所有財產送給親人,A 男也將無可奈何,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D)B 女僅可以主張 A 男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1071
統計:A(10),B(1342),C(16),D(89),E(0)

用户評論

Livia】評論

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第四篇親屬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第二款法定財產制第1030之3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030-3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Ⅰ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Ⅱ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Ⅲ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Onion Guo】評論

贈財產大量給父母 --- 算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贈與  --- 至於金額是否恰當, 是由法院裁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