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a】評論
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第四篇親屬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第二款法定財產制第1030之3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030-3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Ⅰ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Ⅱ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Ⅲ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Onion Guo】評論
贈財產大量給父母 --- 算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贈與 --- 至於金額是否恰當, 是由法院裁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