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Chang】評論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者,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一、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二、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三、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規定如下: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二百小時以上之證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