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1.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2. 曾非法入境我國者。3.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4. 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5. 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6.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7. 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8. 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