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玟君】評論
A只有第三審才強制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民訴70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65條 (告知訴訟)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得遞行告知。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當事人 第三節訴訟參加 相關法條
【唐唐】評論
第 466-1 條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三審是法律審一定要採律師強制代理第 70 條 (B) (D)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須受特別委任得為之。第 69 條 (C)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Joan Huang】評論
B 70-1條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