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踏實 發揮潛力就是成功】評論
法條有修正,答案應該改為(B)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A),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B)。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C)第 92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D)
【yazhivogue】評論
感謝努力踏實 發揮潛力就是成功
【derek801204】評論
87條 已修法A 錯 B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