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元】評論
簡單來說,存款和提款是甲和乙的契約關係,所以只能在甲和乙之間發生債之關係,除非是丙經由甲的授權,才會成立與乙的債之關係。
【MMM0803】評論
我國最高法院判例均認為,因銀行與活期儲蓄存款戶間,乃屬金錢寄託關係,存款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若遇存款被第三人冒領之情事,銀行既設立印鑑制度,即不能藉口其並非肉眼能辨識印章之真偽,而主張因不知冒領人非債權準占有人,而對原存款人已生債務清償效力。(白話文:錢被冒充原存款人名義的人領走了,不能視為銀行已經將錢還給存款人)於此,存款人對銀行仍非不得行使寄託返還請求權(白話文:存款人仍得向銀行要求返還寄託物,也就是返還存款),故存款人並無權利被侵害,亦無損害發生,故銀行或其承辦職員就該存款被冒領,縱令有過失,亦不需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於此案中,真正受損害者乃為銀行,該銀行僅得對該冒領之第三人為損害賠償...
【a178885886】評論
推10F大大,現實與實務相反.....,雖然很想說這題正解是A,BUT....,考試和現實是兩回事...,SO....正解是C!雖然參考判決,一直說真正的受害者是「銀行本身」,但是實際上,真正『錢』減少的受害人,應該是「存摺簿本人」!對銀行來說不痛不癢(因為被領的錢,本來就不是銀行的錢;是存款人辛苦存進去的錢!只是因為和銀行有契約的是存款人與銀行,所以在法制上才會認為,銀行才是受害者!純粹是法的問題,實務面來說,真正受害者是存款人!),除非是跨國盜領,類似這種案件,銀行才會被追究相關責任吧!?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去年『第一銀行』跨國盜領案!因為那事關係到上萬的存領人的重大權益,檢方絕對不會草率了事!如果今天是一個個人的「個案」,我只能說,自求多福吧!
【qqqyy】評論
實務上領錢有些銀行會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