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解釋方法間不同的地方主要在於「範圍」也就是各個解釋所能涵蓋的範圍廣狹不一!若以文理、論理、目的三種解釋方法來做比較其解釋範圍為:目的論理文理三者之間並非互斥 而是相互「涵蓋」才對使用文理解釋能夠解釋的到的地方 使用論理、目的一樣解釋的到;但目的解釋可及的地方,文理、論理不見得可以解釋目的解釋既然涵蓋範圍最廣 其當然具備整合功能(所有解釋方法可及的範圍均受其涵蓋)換句話說,只要文理、論理能解釋的目的解釋必定也能(反之則不然喔!)既然解釋方法彼此間為重疊關係 而非互斥關係便無「選擇其一,排除其他」的適用問題事實上 當你在作文理解釋的時候 已同時踩在論理、目的解釋的一部範圍之上了!文理、論理、目的解釋...
【郵便局™の瑋】評論
即由法律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以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法律條文經常無法僅用文義、論理、比較法等單一方法找到真正意義所在,但若由當初條文之立法目的或原意切入作解釋,常能得到滿意之答案,故目的解釋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允稱為解釋法律之瑰寶。
【shyotoku317】評論
有關法律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體系解釋應尋求符合立法精神與體系價值一貫性 (B)歷史解釋應參考立法之原意 (C)法條文義清楚時,法官本於審判獨立,仍可自行決定其解釋的方法 (D)通常應優先考慮文義解釋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012 - 101年 政府 一般行政5等法學大意#9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