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 Ying Chen】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第 31 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A)§2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B)§31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C)§35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D)§51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