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多少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A)1%
(B)2%
(C)5%
(D)1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7018
統計:A(173),B(13),C(67),D(5),E(0)

用户評論

陳嘉臨】評論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大華】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第 48-1 條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