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應即發還,但於多 久時間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時,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A)三十日
(B)二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098
統計:A(11),B(10),C(143),D(281),E(0)

用户評論

陳甜心】評論

行執、警職都為一年行政罰法六個月

介肥】評論

※比較警職法:23條1項3、4款,六個月未賣出,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物經變賣,扣除應扣費用,應返還價金與24條1項之人,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物6$1)行執法: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應變價($)發還者,亦同。(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