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那】評論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以其應有部分讓與或設定質權給他人,亦應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林心樺】評論
法條是??
【Michael Chu】評論
就著作權裡的規定,不過和民法的規定差不多,實在好記
【hkheute】評論
第40-1條: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