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心媛】評論
要注意法條內容有修正喔!!!修正日期:100年12月28日原本---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修正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Nancy Jiunn】評論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Solange Lee】評論
Appreciated!
【黃少司(3Q阿已考上)】評論
已改為23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