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ian Kuei Ch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民國101年08月15日第21條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四、均能音量(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