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A)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3項規定,以第496條第1項第5款(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第6款(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或第12款(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規定。僅限此三款原因方得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B)依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柚子媽】評論
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僅以言詞提起再審(B)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式 (C)提起再審之不變期間為40日(D)判決確定已逾20年者,不得提起再審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1 年 - 101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8077答案:B10.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再審 (D)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
【Vita】評論
再審理由-民 判 刑 裁 非常上訴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