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邱】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00.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A)訴願 (B)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C)逕提行政訴訟 (D)請願修改成為500.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A)訴願 (B)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C)逕提行政訴訟 (D)請願
【劉名傳】評論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