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n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n,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n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