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u Chang】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例案件法§5:申請解釋的主體為政府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法官
【林宏展】評論
有人可以解釋嗎?+1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例案件法§5之明文規定,得聲請解釋憲法之主體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政黨、法官,故(A)(B)(D)皆得聲請解釋憲法,只有(B)法務部長之身分非得聲請解釋憲法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