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48 小時
(B) 80 小時
(C) 84 小時
(D) 96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6735
統計:A(16),B(33),C(38),D(7),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小銀】評論

現在勞基法30條第2項是: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所以這題的答案是否又需要修改?沒答案嗎?

醉心】評論

同意樓上,現行每週48H。舊題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