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小銀】評論
現在勞基法30條第2項是: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所以這題的答案是否又需要修改?沒答案嗎?
【醉心】評論
同意樓上,現行每週48H。舊題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