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球球】評論
第二十五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委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