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三、(A)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五、(B)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