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錄取 樺 J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20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直轄市--由行政院解除其公職縣(市)--由內政部解除其公職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由縣政府解除其公職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