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份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使用之契約,故其成立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B)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份之受讓人。
(C)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D)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申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1739
統計:A(60),B(12),C(21),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三篇物權

用户評論

gary88255】評論

www.ptt.cc/bbs/LAW/M.1412616635.A.9E0.html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推2.3.4樓大大820條1項跟分管契約是不同概念,不要再混為一談了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為多數決,例外採分管契約(需全體共有人訂立之)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分管契約到底是民法的第幾條? 都找不到

已銓敘】評論

分管契約到底是民法的第幾條? 都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