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Ho】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七條I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以下選經費之捐贈: 一 外國團體 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 法人 二 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 香港 澳門居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 澳門居民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 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這條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如果是其他選舉也是嗎???
【ChuMi Je】評論
37已刪!!
【大家加油】評論
第37條(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刪除)【相關罰則】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第2項~§83第83條(違法接受金錢捐助及發行債券之處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