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評論
(1)第一〈攻堅、勘察〉封鎖線:為執行現場勘察、談判、攻堅逮捕及各項偵蒐作為之區域。 (2)第二〈警戒〉封鎖線:為開設臨時指揮所之區域〈各級長官,嫌犯或被害人親友及待命警力集結〉。 (3)第三〈交通〉封鎖線:為大眾傳播媒體人員採訪區域〈由警方發予採訪臂章,並指定專人適時提供資料發布新聞〉。
【likk9025】評論
B2 所敘述的並不是刑案現場的封鎖線,而是警察機關執行攔截圍捕規範第四點第二項之封鎖現場之原則。